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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作废 使用权是否也“蒸发”

河北日报  2010-12-27 21:50

[摘要] 县城中的一小块地皮,一方说是祖上留下的并拿出60多年前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另一方说是从某单位买下的,有政府发的土地使用证,称对方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作废,双方相持不下

县城中的一小块地皮,一方说是祖上留下的并拿出60多年前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另一方说是从某单位买下的,有政府发的土地使用证,称对方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作废,双方相持不下

双方所争议的这块地皮位于赵县赵州镇某村,主要在村民刘某家门前的过道上,约有200平方米。多年来,刘某家人一直用作过道和临时堆放柴草杂物等。

2003年4月,同村村民赵某购得这块土地,并获得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当赵某想使用这块地皮时,却没想到为此与刘某一家发生纠纷。

刘某坚称,这块地皮是祖上留下的遗产,从中华民国37年人民政府给他们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后,一直就由他们一家世代居住和使用,而且还拿出了已保存了60多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做证。赵某则辩称,这块土地应当属于国有土地,1976年,由某公司从县某机关单位兑换而来,且一直使用。2002年,某公司与争议地所在的村委会因这块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申请赵县政府确权,赵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这块地皮使用权归某公司,村委会不服向石家庄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了赵县政府的决定。

“这块地我们一家人已使用几十年了,啥时候成了国有土地?”这一闹腾,刘某竟知道了一些平时他并不知晓的“内幕”。他认为,政府部门即使真的把这块地皮“国有”了,总得跟他打个招呼,走个征收或征用的法律手续吧。但到目前为止,刘某也没有看到相关的法律手续。为此,他将赵县政府起诉至赵县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县政府为赵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有关民国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已经作废。原告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虽然给赵某颁发了该土地使用证,但提供给法院的法律规定的土地登记应有的文件资料不全,并且有部分应当有登记内容的地方空白,法院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赵县政府为赵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诉讼仍未平息。

赵县法院这一判决结果基本上满足了刘某的要求,但他却对法院认为他那张保存多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作废想不通。在他看来,那张证书无疑是他拥有这块地皮的最有力证据,一旦作废,他拥有这块地皮的底气将从何而来?对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力认为,刘某的土地证即便作废了,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其对那块土地使用权的作废。这就好像一个人的身份证作废了,并不表明这个人的身份就不存在了一样。同时根据1995年国土局颁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现在仍然可以作为确定权利的一份有效证据,不能认定其没有任何效力了。

本案中,刘某的这个土地证虽然是在刘某的已去世的父母名下,但其父母过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归刘某等亲人所有和继承,非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征收或者征用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使用,更不得加以剥夺。

另外,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并未涉及,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因此,可以认为宅基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继承。(记者 刘常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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