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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有优惠一步到位 开发商应兑现承诺

华西都市报  2013-06-14 00:00

[摘要] @华西都市报:大多数采用“购房优惠”这种营销模式的开发商,基本按照广告宣传或者现场DM单宣传上的约定,向购房者兑现了优惠的宣传承诺。但有一些开发商,却不遵守广告宣传中优惠的约定,对没有看到广告的购房者,不兑现广告中承诺的优惠。

@华西都市报:大多数采用“购房优惠”这种营销模式的开发商,基本按照广告宣传或者现场DM单宣传上的约定,向购房者兑现了优惠的宣传承诺。但有一些开发商,却不遵守广告宣传中优惠的约定,对没有看到广告的购房者,不兑现广告中承诺的优惠。

“一次性付款优惠多少,按揭付款优惠多少……”这是目前楼市中,大多数楼盘为吸引更多购房者关注,经常在媒体刊登的广告以及项目销售现场的DM单上普遍采用的经营手法之一。

大多数采用“购房优惠”这种营销模式的开发商,也基本按照广告宣传或者现场DM单宣传上的约定,向购房者兑现了优惠的宣传承诺。

但有一些开发商,却不遵守广告宣传中优惠的约定,对没有看到广告的购房者,不兑现广告中承诺的优惠,最终与购房者产生纠纷。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开发商向程先生发出“一次性付款即可享受1.8%购房优惠”的要约,只要程先生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房款,即可享受开发商所称的优惠。

即便程先生和开发商没有就此专门签订协议,但开发商已与程先生达成事实合约。因此,程先生应享受购房优惠。

刊登广告购房有优惠

业主买房却没享受到

郫县的程先生最近遭遇到了不诚信的开发商。上周,郫县的程先生打进华西都市报房产维权热线,希望记者能帮其要回购房优惠。

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4月8日,他在成都某楼盘买房时,因当时不知道开发商正在推出“购房一次性付款,可额外再享受1.8%购房优惠”政策,因此他按照开发商的要求签订了购房合同后,一次性地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额房款。

第二天,当程先生将自己购房的喜悦与同事分享时,一位同事要求程先生请客,因为他额外地享受了总房款1.8%的购房优惠,应该花点小钱请同事们娱乐娱乐。对于同事的说法,程先生一头雾水:“我并没有享受到任何额外优惠呀?”在同事的解说下,并寻找来当天的报纸广告后,程先生才知道,原来就在程先生购房的几天前,该楼盘在媒体上刊登了广告,该广告承诺“凡4月1日至31日期间,一次性付款的购房业主,均可额外享受总价1.8%的优惠”,由于程先生当时没看到这则广告,而购房时该项目的销售人员也没有告诉程先生有这个优惠政策,因此在付房款时亦没有享受到优惠。

了解情况后,程先生立刻与开发商联系,希望开发商补偿程先生应该享受的优惠,却遭到开发商拒绝。

5月上旬,程先生再次找到开发商,要求享受1.8%的购房优惠,开发商却告诉程先生:目前该优惠活动的时间已经过了,现在他们公司已经没有这个活动了,购房者当时没有提出来享受这个优惠的,现在就不能享受。无奈之下,程先生拨打华西都市报房产维权热线,希望记者能给他提供帮助,他应该如何才能要回这总价1.8%的购房优惠。

广告宣传的购房优惠

开发商应该兑现

在华西都市报记者的带领下,程先生来到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就他是否应该享受这总价1.8%购房优惠的事情,咨询了赵轲律师。

赵轲律师详细了解了情况,并查看了程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及开发商刊登的整版广告后,告诉程先生,开发商应当向程先生兑现1.8个点子的优惠。

据赵轲律师介绍,开发商在报纸上发布广告,称在规定期限内,符合一定条件的购房者可额外享受1.8%的购房优惠,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为此,赵轲律师认为,程先生购房的情况,属于开发商向程先生发出了“一次性付款即可享受1.8%购房优惠”的要约,只要程先生对此作出实质回应,即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房款,即可享受开发商所称的优惠。

也就是说即便程先生和开发商没有就此事专门签订协议进行明确,但在法律上,开发商也属于与程先生已经达成事实合约。因此即便没有专门签订合同,开发商也要受到约束。

因此,程先生应享受购房优惠,开发商应将多收取的部分退还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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