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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分析 房产税实施方案为何迟迟未出台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1-22 00:00

[摘要] 税务系统内人士指出,现在对于房产税最根本的定位,决策层面尚没有定论——房产税的出台,究竟是为了抑制投机性房产消费行为、调节收入差距,还是为充实地方财政、完善地方税体系?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调研财政部时指出,从中长期来看,优化税制方面有两项重大税制改革需要认真研究,其中之一,就是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温家宝指出,要逐步建立起覆盖住房交易、保有等环节的房地产税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房产税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尽管哈尔滨还未成为房产税征收试点,但市民也对房产税有着密切的关注。政府层面也多次释放消息,表明“积极稳妥地扩大房产税试点”为未来方向。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汪康近日也在公开场合指出,房产税改革比较复杂,也比较敏感。尤其在当前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不健全的条件下,要拿出一个非常完善的、可推行的方案还有一定难度。那么,难度究竟在哪儿,导致房产税实施方案迟迟未出台呢?

房产税定位不明确

税务系统内人士指出,现在对于房产税最根本的定位,决策层面尚没有定论——房产税的出台,究竟是为了抑制投机性房产消费行为、调节收入差距,还是为充实地方财政、完善地方税体系?根本问题没有解决,自然无从决定征收面的宽窄:究竟是普遍征收,还是针对少数高端物业征收。对此,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一、房产税应定位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不应以再分配为目的;

二、房产税应定位为一个调节性的税种,用于调节住房消费行为和抑制贫富差距,而非普遍征收的税种,成为增加地方收入的措施。

三、房产税是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经济利益问题,将来要进行更大范围的讨论,有必要时,甚至还要经过人大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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