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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强拆 7种情形不予执行强拆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4-11 00:30

[摘要] 但4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的《规定》第9条却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10天前,知名拆迁维权律师王才亮发了一条微博:

“决策层对去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实施以来强拆引起流血事件频繁发生甚为不满,正在考虑新的措施出台。”

4月9日,这只靴子落了地。人民法院于当天上午对外公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

熟悉《规定》出台内情的人士告诉记者,这份只有11个条款的司法解释,早在去年初国务院征补条例出台后就已着手制定。

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7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这无疑让那些瑟缩在强拆强权下的弱势者,看到了希望。

皮球踢回?

近年来,血拆事件屡屡发生。高层谋求在立法层面予以限制。

“《行政强制法》和征补条例都是国家希望在城市发展方面走得更安全,减缓一下大拆大建”,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成栋说。

去年初出台的征补条例曾被寄予厚望。其第28条规定,强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举被认为,条例寄望于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遏制政府非法强拆。

但4月9日法院发布的《规定》第9条却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这不由使关注条例的论者惊呼:法院又把执行强拆的“皮球”踢回给政府了?

现实中,执行强拆确是烫手山芋。律师王才亮称,其接手的拆迁维权案中,几乎没有法官愿意去现场执行强拆。在“暴力抗法”面前,法官的人身安全甚至会受到威胁。

而这也正是此部司法解释的初衷。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告诉本报,“让法官带头去拆房子,会让老百姓觉得法官怎么这么坏”。

但如此规定是否与《征补条例》相矛盾?

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称,“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条例》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后明确具体实施方式。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这是为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姜明安介绍,征补条例及其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是“裁执合一”。“拆迁条例是行政机关裁执合一,征补条例是法院裁执合一。”

作为国内行政法权威,姜明安在多部行政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均提出“裁执分离”原则。“但征补条例没有采纳我的意见,后来的《行政强制法》采纳了一半,即规定了由行政机关裁,但没规定谁来执”。

“此番司法解释规定比征补条例中的条款还是进步的,它实现了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行政强制法》中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律师王才亮说。

“在房屋征收中,这样规定实际上是把以前隐藏的内容抬到桌面上了。因为以前虽然规定司法强拆,但还是政府在做。”王说。

“现实中有大量的房屋征收拆迁,法院没有能力去全部执行,由政府执行,更多地强调了效率”,王成栋说。

在姜明安看来,裁执分离的好处是,给被拆迁人多提供了一条救济渠道。

“因为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暴力执法,被拆迁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如果法院暴力执法的话,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执行要求,再把执行权交给作为申请人的地方政府,这样的“裁执分离”仍存争议,“有点法院为地方政府站后台的意思”,王成栋说。

王成栋直言,地方政府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地方政府其他非申请部门或法院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拆迁——“这样的设计比较好,但也无关大局”,他笑着说。

7种情形不予执行强拆

在王成栋看来,能够消除“政府是不是在利用法院”这一疑问的前提,是政府依法申请,法院依法裁定。

对于政府提出的执行申请是否合法,《规定》给出了7种例外,即在这7种情形下,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即: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法院对自身的司法强制权,以及政府的申请行为都有了一些规范,这是比以前进步的。”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成栋说。

“过去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可能导致两个极端: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执行了”,姜明安说。

至于这7种情形还略显笼统、抽象,姜明安认为可以通过法院发布指导下判例逐步细化。

此番法发布的《规定》还首次明确,今后除了相关法律和《征收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必须提交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等在内的其他材料。

据媒体报道,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曾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其中,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重点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方面。

4月9日,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称,《规定》的制定多次征求了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法院内设部门以及下级法院的意见。

律师王才亮也以专家身份参与了《规定》的论证。

王才亮告诉记者,“《规定》是法院关于征补条例的部司法解释,之所以选择执行环节首先进行司法解释,是因为这是最容易出现问题,最影响稳定的环节。希望以后能看到针对征收和补偿行为的司法解释”。

但王才亮对这部司法解释仍存遗憾。他认为并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对法院的裁定结果可以上诉。“因为司法解释规定,作出裁定的法院是县级法院,在很多地方,县级法院完全听县政府的,所以被拆迁人的利益实际上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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