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15作为消费权益日,也算是社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特意设定的一个有着积极象征意义的日子,在房产消费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时候,购房的时候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就成为置业者必须重视的问题。
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杨先生在市区买了一套房,于2007年2月底入住。按照购房合同规定,入住后2年内,也就是2009年2月底之前,开发商负责给业主办理完结房产证,但时至今日,房产证仍没有办理下来。杨先生问“我当时买这套房是按揭贷款的,现在已经还了2年多的房贷。房产证没有下来,我能不能暂时终止给银行还贷?先‘断供’,等有了证心里踏实后,再继续还贷?”
【律师点评】
由于开发商原因,买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小编提醒】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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